(2017)浙0781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殷筠、傅慧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筠,傅慧贞,滕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805号申请执行人:殷筠,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傅慧贞,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滕建芳,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1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殷筠与被执行人傅慧贞、滕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傅慧贞、滕建芳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傅慧贞、滕建芳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具体按判决书计算)、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420元、执行费337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8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