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田朝书、徐敦金、焦玉芳与谯志军、黄春林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朝书,徐敦金,焦玉芳,谯志军,黄春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230号原告:田朝书,男,汉族。原告:徐敦金,男,汉族。原告:焦玉芳,女,汉族。上述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福音,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谯志军,男,汉族。被告:黄春林,女,汉族。原告田朝书、徐敦金、焦玉芳诉被告谯志军、黄春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田朝书、徐敦金、焦玉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朝书、徐敦金、焦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3元,减半收取计1481.5元,由田朝书、徐敦金、焦玉芳负担。审判员 舒孝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秋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