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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锦斌、曾苇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67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审监庭。被执行人:谢锦斌,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曾苇兰,女,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永安睿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大湖镇金银湖工业园区大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7702194-9。法定代表人:王江峰。杨文华与谢锦斌、曾苇兰、永安睿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被执行人谢锦斌、曾苇兰、永安睿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审监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杨文华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6)闽0481执4624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6)闽0481执4624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6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晴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