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跃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跃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63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跃生,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跃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跃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孙跃生酒后驾驶蒙J×××××号小型面包车,沿新密市新裴路由东向西右转弯行驶到新密市矿区十字路口路段时,与付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起步时同向行驶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付某及其朋友将孙跃生控制。事故处理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孙跃生满身酒气,经对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孙跃生血醇含量为141.34mg/100ml。孙跃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孙跃生已进行民事赔偿,得到对方谅解。被告人孙跃生于2017年2月13日被从现场带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跃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付某陈述,证人赵某、陈某、曹某、常某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谅解书,协议书,收到条,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跃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跃生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跃生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孙跃生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孙跃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跃生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跃生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跃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