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880胡彩平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彩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刑初88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彩平,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二部部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羁押),同年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炳玉、刘红,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诉刑诉[2016]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彩平犯受贿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29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彩平及其辩护人王炳玉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中,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彩平在担任苏州市东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中区甪直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二部部长期间,于2010年至2016年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周某2、张某1、李某1等人所送财物,合计人民币342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彩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42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彩平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彩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彩平犯受贿罪的罪名无异议,针对犯罪数额,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与李某1关系较好,李某1参加胡彩平孩子升学宴所送的1万元礼金属礼尚往来,免除胡彩平20万元的债务是基于多年来胡彩平给予的各方面的帮助,该帮助不局限于胡彩平职务上的帮助;被告人胡彩平在周某2申请补助上无职务便利,周某2给予的1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金额;王某给予胡彩平的10万元并非全部基于胡彩平职务上给予的便利。被告人胡彩平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退还赃款,请求对被告人胡彩平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主体身份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招商服务中心是甪直镇人民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为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各项招商政策,根据镇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招商引资任务,研究制定本镇的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各项招商活动;负责客商来镇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工作;负责落户企业的前期水电汽等基础配套服务工作等。被告人胡彩平于2004年4月20日任甪直镇民营经济招商办公室副主任;2009年5月9日任甪直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2012年5月4日任招商办副主任;2012年11月21日任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二部部长,免去招商办副主任职务。以上事实,被告人胡彩平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中共甪直镇委员会文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关于胡彩平事业单位编制事宜的情况说明,苏州甪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人胡彩平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二)受贿事实1、被告人胡彩平于2010年下半年,利用其担任苏州东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更名前为:苏州甪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甪直科技园的管理和招商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苏州兴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某2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为苏州兴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申报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2、被告人胡彩平于2013年年初,利用其担任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二部部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苏州万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所送的人民币4500元,为其在协调项目水电、管线铺设等方面提供便利帮助。3、被告人胡彩平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其担任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二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苏州恒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220000元,为其在工商注册申报、厂房翻建立项、规划等相关手续办理方面提供便利帮助。4、被告人胡彩平于2014年七八月份,利用其担任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二部部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苏州联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0元,为其联系土地受让事宜,并在出具土地交付确认书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帮助。2016年因其被人举报,被告人胡彩平将上述钱款退还给王某。5、被告人胡彩平于2014年10月,利用其担任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二部部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苏州世阳名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为其在土地交付手续办理、协调项目水电、道口开设等方面提供便利帮助。6、被告人胡彩平于2016年年初春节前,利用其担任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二部部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苏州南山新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杨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为其在协调临时设施搭设、场地租赁、道口开设等方面提供便利帮助。7、被告人胡彩平于2016年年初春节前,利用其担任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二部部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金某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程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购物卡,为其在协调临时围挡设置等方面提供便利帮助。综上,被告人胡彩平共收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42500元。被告人胡彩平因涉嫌违纪被调查期间,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胡彩平退出了受贿款242500元,现暂扣于本院。以上事实,被告人胡彩平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案发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吴中区纪委收到群众来信举报胡彩平给予情妇万某大量钱财,2016年8月10日,区纪委通知甪直纪委送胡彩平至办案点接受组织审查,胡彩平交代了自己受贿的主要事实。(2)苏州兴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2010年申报发展专项资金的材料、扶持款入账凭证等证实:苏州兴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报并获得20万元发展专项资金的情况。(3)苏州万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关于苏州万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批发零售及商务金融用房项目的核准决定书等证实:苏州万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取得并开发了2010-B-12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进行了开发。(4)苏州李某2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恒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变更资料,厂房改(扩)建工业用房项目的审批资料,企业投资项目立项申请表等证实:企业建厂及申请改建的情况。(5)苏地2013-G-5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竞价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苏州联毅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股东会决议、交付土地确认书、建设项目核准决定书等证实:苏州联毅置业有限公司取得该土地后进行立项开发的情况。(6)苏州市世阳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交付土地确认书、项目推进工作联系单、关于苏州市世阳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地2013-G-125号地块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等证实:苏州市世阳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甪直开发项目的情况。(7)苏州市南山新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关于苏州南山新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地2014-G-4号地块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等证实:苏州市南山新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甪直开发项目的情况。(8)金某集团苏州东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关于金某集团苏州东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地2015-WG-3号地块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等证实:金某集团苏州东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甪直开发项目的情况。(9)扣押决定书证实:王增林退缴的10万元现扣押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10)甪直镇重点建设项目汇总、招商二部挂钩项目汇总证实:苏州南山新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联毅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恒欣机械有限公司在甪直镇建设的项目。二、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苏州兴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到胡彩平的办公楼下送给胡彩平一万元人民币。2010年8月份左右,苏州兴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报了吴中区经信局的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获得了补贴资金人民币20万元。这个申报的信息是胡彩平告诉其的,申报手续上也要通过甪直镇招商办来操作。其为了感谢胡彩平的帮助,就给了上述钱款。(2)证人张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苏州万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甪直富力都商业广场项目是公司的一个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水电、绿化、景观、开设道口、广告等很多事情都是联系甪直镇招商服务中心二部的主任胡彩平解决的。2013年年初,其请胡彩平吃饭时给了胡彩平一个红包,里面放了大概4500元现金。(3)证人李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苏州恒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11月,公司在甪直买了一块地准备开厂,2003年开始办理一些开厂的前期手续,这些手续都是交给甪直镇招商办办理的,具体办事人员有胡彩平,两人就认识了。之后凡是公司需要通过招商办协调或者办理的业务其都找胡彩平帮忙。2013年底,公司老厂房的翻建和新建厂房的程序申报上,都是胡彩平帮其去协调办理的。2016年春节前其在胡彩平家小区门口送给胡彩平1万元现金,2014年胡彩平儿子上大学请客吃饭,其送了1万元的红包。2013年、2014年,胡彩平向其借过两次钱,二次都是10万元,说是要去搞投资,其取了现金给了胡彩平,两次借款都写了借条,还注明了利息和还款期限。2015年底,有一次胡彩平到其公司,其对胡彩平说感谢这么多年来给予的帮助,借钱的借条不需要了,其就把两张借条当场撕掉了。借条撕掉后,胡彩平再没有提过还钱的事情。2016年6月,胡彩平说要买房子,首付有点困难,需要55万,其就转了55万元给胡彩平,借条胡彩平当天就给其的。(4)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苏州联毅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在长虹路上有一块4000平方米的地,名称“苏地2013-G-51”,是原南光机械的地块。这块地是江西老板张某1在2013年以个人名义拍的,后来张某1无法继续开发,就想转出去,胡彩平将这一信息告诉其,之后张某1、其和胡为所商议通过成立公司的方法将土地变更到公司名下。其将计划告诉胡彩平后,胡彩平安排招商二部下面的办事员办理了苏州联毅置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的手续,胡彩平协助办理了该块地块开发的前期立项工作。在土地权属转让过程中,胡彩平还安排招商二部的工作人员,出具了“交付土地确认书”,使地块权利人由张某1顺利变更为苏州联谊置业有限公司。其和胡为所将资金支付给张某1后,张某1从苏州联谊置业有限公司全部撤资,土地就全部转让给其俩了。2014年七八月份,上述地块所有手续办完后,在胡彩平住的小区楼下,其送了10万元现金给了胡彩平,胡彩平收下的。2016年三四月份,胡彩平到其公司,坚持将10万元现金退还给其,其就收下了。(5)证人张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苏州世阳明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初其以妻子唐君莉的名义拍到了甪直苏地2013-G-125号地块,准备建酒店。拍到以后,需要甪直镇招商办出具土地确认书,手续归口在胡彩平的招商二部,在办理过程中认识了招商二部的部长胡彩平。2014年10月份的时候,其在胡彩平所住小区楼下给了胡彩平现金5000元,送钱给胡彩平是因为在2013-G-125号地块开发过程中,经常需要胡彩平帮忙协调和服务,也是为了方便以后开展工作。(6)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苏州南山新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南山地产在甪直开发了南山维乐项目,一期项目开发已接近尾声,项目开发过程中有时候需要胡彩平帮忙协调和服务,为了感谢胡彩平在日常工作中的帮助,同时也为了方便以后开展工作,2016年年初春节前,其在甪直镇政府停车场送给胡彩平两张杉德购物卡,每张面值1000元。(7)证人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金某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2014年,金某公司为了在甪直开发房地产,到甪直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二部部长胡彩平那里去了解过一些土地开发的情况,后来在甪直开发了东方水榭项目时,胡彩平帮助与城管协调设置围挡的事情。2016年春节前,其遇到胡彩平和几个朋友在金某大酒店吃饭,其就想帮胡彩平买单,胡彩平不让,其就拿了一张金某大酒店面值1000元的卡给了胡彩平,胡彩平收下的。送卡给胡彩平是为感谢胡彩平的帮助,同时也是为了方便以后开展工作。(8)证人顾某,4的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8月,张某1通过竞拍拿到了原南光机械地块(苏地2013-G-51地块),之后是其协助胡彩平跟踪服务的。后来胡彩平告诉其说这块地转给王某了,有一次王某公司的人找胡彩平办理交付土地确认,胡彩平告诉其王某通过流转得到这块地,让其帮忙办一下,然后其就根据固定格式打印了一份,然后盖了政府的章。(9)证人石某,4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于2011年7月至2015年1月在甪直镇担任党委副书记、副镇长,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甪直镇负责招商引资的是招商办,也叫招商服务中心,是甪直镇的一个行政职能部门,工作职责是招商引资、企业服务。招商办分为三个部门主要是为了内部专业分工以及便于内部考核,对外三个部门是没有区别的,职责上是一样的。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的老板由一部、二部某个人员引进来后,后续的企业服务都会找引进他们的工作人员。企业服务职责是帮助企业进行各种各样的报批手续,企业购买工业用地后不可以进行净地转让,也不可在净地情况下转让股权实现净地转让。企业以转型升级扩大生产理由申请翻建或新建建筑物是要在区发改委立项的,获得批复后企业再进行规划建设审批以及后续建设,前面这些手续比较复杂,企业可以将申请交给招商办,剩下的手续,由招商办负责到各个部门去给企业办理手续。(10)证人许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甪直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一部部长。甪直镇招商办以及后来的招商服务中心都是甪直镇下属的服务部门,外来企业要在甪直镇买地建厂房,必须要经过中心。中心的一部二部三部分工不分家。拿到地的企业转手给他人要经过镇政府的,相当于土地二次招商。(11)证人严某的证言笔录:苏州甪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2009年5月甪直镇政府投资成立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胡彩平,公司主要负责甪直科技创业园的招商管理和服务工作,实际上也是做招商服务的。2012年5月甪直镇招商服务中心成立,分成三个部,二部的工作人员是苏州甪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原班人马调过来的,二部的主任就是胡彩平,其是甪直镇招商服务中心二部副部长。二部主要负责甪直镇房地产、4S店、载体招商(我们甪直镇政府自己建的写字楼、商业地产的出租)等服务业项目的招商和服务工作。原苏州甪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的招商和管理工作招商二部也要继续参与招商、管理和服务。三、被告人胡彩平对上述受贿事实也作了供述。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对受贿数额认定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胡彩平对于是否给予专项资金没有决定权,但其告知周某2可申报资金属履职行为,其收受周某2给予的一万元应计入受贿数额;被告人胡彩平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苏州恒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报改建项目、帮助苏州联毅置业有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李某1、王某也正是为感谢被告人胡彩平提供的便利帮助而给予被告人胡彩平财物或免除债务,故李某1免除的20万元债务及王某送给胡彩平的10万元均应计入受贿金额;被告人胡彩平与李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两人之间并无礼尚往来,故李某1在胡彩平儿子升学宴中给予的1万元礼金也应计入受贿数额。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彩平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彩平犯受贿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彩平自动投案,归案后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胡彩平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处如下:一、被告人胡彩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二、暂扣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的受贿赃款人民币十万以及被告人胡彩平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十四万二千五百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婉 瑾人民陪审员 陶秀华人民陪审员陆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殷 志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