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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郝翠花、莱西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翠花,莱西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郝翠花,女,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莱西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莱西市上海东路城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张世民,主任。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郝翠花与被执行人莱西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鲁0285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57461.49元。2017年5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分别向本院交付案款157461.49元,后本院遂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157461.49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培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风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