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厦门酷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厦门酷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4256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西B333号。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贤鑫,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厦门酷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双狮山路28号一楼189之二十三。法定代表人:倪碧松。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酷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怡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