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河北达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达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郑廷来,郑廷文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民终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河北达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银安花苑底商301-2-B(西山道***号)。法定代表人:段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榛子镇北。法定代表人:王玉霞,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39号。法定代表人:郑廷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郑廷来,男,1962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郑廷文,男,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上诉人河北达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钢铁公司)、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虹实业公司)、郑廷来、郑廷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2016)冀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达融公司上诉请求:请求继续执行(2016)冀02执740-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郑廷文是上诉人与晨虹公司、郑廷来之间债务的担保人,也是兴隆钢铁公司的控股股东,郑廷文对兴隆钢铁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其在明知涉案债务已经到了偿还期的情况下,采用违规手段利用自己完全掌控的企业,将涉案财产占有,逃避偿还义务,显然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2014年10月13日开始,上诉人与晨虹公司及郑廷文达成多份借款协议,上诉人累计借给晨虹实业公司、郑廷来13348253元,最后还款日为2015年1月11日。郑廷文在2014年10月13日、11月12日、12月12日出具三份担保承诺书,以其名下所有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到期后,晨虹实业公司、郑廷文、郑廷来并没有如期还款,反而一方面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另一方面紧急转移资产。郑廷文是兴隆钢铁公司的控股股东,郑廷文有绝对的控制权。为了逃避债务,郑廷文利用自己作为控股股东,完全掌握的兴隆钢铁公司,于2015年在滦县法院与郑廷文虚构了债权债务,利用民事调解的自愿原则,以及法院对基于自愿的调解协议审查不严的漏洞,在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取得了调解书,将本应归还给上诉人的欠款划扣到自己名下。郑廷文作为担保人,明知欠款事实,操纵控股企业占有案涉财产,这明显是各被上诉人之间相互勾结,隐瞒财产的行为。二、一审法院仅仅对案件进行了表面审理,却并未仔细审查被上诉人之间相互勾结的事实。在晨虹实业公司、郑廷来到期未能偿还上诉人欠款后,作为债务担保人的郑廷文,一方面郑廷文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一方面郑廷文控股的兴隆钢铁公司却在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在立案5天内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且立即取得执行线索,要求法院承担查封。但是,被查封的财产,并未属于晨虹实业公司,仅仅是晨虹实业公司诉讼保全的第三人财产。显然,被上诉人急于占有涉案财产,不顾程序违法,这一违法占有行为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三、被上诉人兴隆钢铁公司强制执行晨虹实业公司的过程中,出具的法律文书存在重大瑕疵,不应得到法律支持。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也仅仅有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财产尚未确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权采取执行措施。但是,在本案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晨虹实业公司和兴隆钢铁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当庭承认,所谓1800万元涉案财产仅仅是晨虹实业公司在与第三人诉讼中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该案尚未审结,涉案财产并不是业经司法机关裁判确定已经归属给晨虹实业公司的财产。但是,唐山中院执行局滦县执行大队对晨虹实业公司尚未取得的财产,就裁定支付给兴隆钢铁公司,显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被上诉人之间相互勾结,骗取法院出具裁定书,显然其目的是锁定涉案财产的归属,避免晨虹实业公司即将取得的财产被上诉人执行。但是,百密一疏,被上诉人利用司法文书,对根本尚未取得的财产确定归属,显然是空中楼阁。综上所述,几位被上诉人故意相互勾结、隐瞒真相,上诉人的请求应该得到法律支持,恳请二审法院裁判。达融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继续执行(2016)冀02执740-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即执行郑廷文所有的在兴隆钢铁公司名下的1800万执行款。一审认定事实:2015年12月18日,唐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唐仲裁字第046号裁决书,裁决:晨虹实业公司、郑廷来偿还达融公司价款本金18848253元及至2015年8月11日的利息1641613元等。郑廷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该裁决书即为本案执行依据。2016年1月22日,唐山中院作出(2016)冀02执740-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郑廷文系兴隆钢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兴隆钢铁公司在唐山中院执行局滦县执行大队对晨虹实业公司有执行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郑廷文所有的在兴隆钢铁公司名下的1800万元执行款。”兴隆钢铁公司对该执行裁定向唐山中院提出异议,唐山中院作出(2016)冀02执异1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16)冀02执740-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另查明,兴隆钢铁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霞,注册资本12600万元,股东分别为郑廷文和李连政。其中郑廷文出资152154968元,李连政出资4450320元。(2015)滦民初字第262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晨虹实业公司拖欠兴隆钢铁公司借款2240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由唐山中院执行局滦县执行大队执行。一审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为:兴隆钢铁公司对涉案1800万元执行款是否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郑廷文作为自然人,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独立于兴隆钢铁公司的民事主体。郑廷文以个人名义对达融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所负担的债务,不应由兴隆钢铁公司承担。郑廷文作为兴隆钢铁公司的股东之一,依法享有对兴隆钢铁公司的股权,而且达融公司已经申请执行郑廷文享有的兴隆钢铁公司的股权。故兴隆钢铁公司对涉案1800万元执行款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本案达融投资公司申请继续执行(2016)冀02执740-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即执行被告兴隆钢铁公司名下的1800万执行款依据不足,唐山中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达融公司的诉讼请求。达融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首先,达融公司的上诉理由指向的是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达融公司认为兴隆钢铁公司的控股股东郑廷文,在明知涉案债务已到偿还期,利用自己完全掌控的兴隆钢铁公司,虚构债务、逃避偿还义务的情况下,取得的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该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因达融公司的上诉理由涉及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而不是通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解决。故本院对达融公司该上诉理不予审查。其次,在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2621号民事调解书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唐山中院依据该生效的调解书冻结晨虹实业公司在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设备款和赔偿款并无不当。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是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公司财产作为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公司财产并并不等同于股东财产,执行法院可以对股东的股权予以执行。唐山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以郑廷文作为兴隆钢铁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由,执行兴隆钢铁公司的财产缺乏法律依据。故达融公司要求继续执行唐山中院(2016)冀02执740-1号执行裁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执支持。综上所述,达融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够排除强制执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河北达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振健审判员 解占林审判员 刘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彦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