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官正、张绍英、王官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官正,张绍英,王官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继元,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官正,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张绍英,女,1973年6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王官甫,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人王官正、张绍英、王官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截止2017年7月6日被执行人王官正、张绍英、王官甫欠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1946.92元,欠息54966.51元,被执行人自愿于2017年12月20日前还5万元,余额在2018年12月20日前还清,利随本清,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2、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张绍英在兴业银行的存款18963.55元,待被执行人王官正在2017年7月20日前另行筹集2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张绍英的银行冻结。3、案件诉讼费4504元,案件申请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自愿于2017年12月20日前履行。4、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绍英在兴业银行上的存款18963.55元,该案款已委托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代为扣划,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官甫所属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辆,但未查找到该车辆的下落。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官正、张绍英共有的位于广元市昭化区城区(建筑面积156.16㎡)的住房一套。查明被执行人王官正、张绍英、王官甫再无银行存款及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崇润审判员 王普贤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