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洪洞县宏达冶炼有限公司与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陆合集团基安达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洞县宏达冶炼有限公司,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陆合集团基安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初72号原告:洪洞县宏达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堤村乡李村。法定代表人:蔺春林。被告: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辛村乡南段村。法定代表人:顾施斌。被告:山西陆合集团基安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山头乡笔架庄村。法定代表人:XX亮。本院受理原告洪洞县宏达冶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陆合集团基安达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两个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山西省洪洞县境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诉争标的额为40739824.9元,且当事人的住所地均在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的行政辖区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7号通知的规定,本案系应由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定如下:驳回被告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燕萍审判员秦文彬人民陪审员李根旺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赵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