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民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国、莱芜市中兴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莱芜市中兴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肥城三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泰安润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刘栋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终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芜市中兴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吕花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家庆,总经理。原审被告:肥城三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安驾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丛邵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泰安润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78号时代明珠商务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刘栋栋,总经理。原审被告:刘栋栋,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上诉人刘国因与被上诉人莱芜市中兴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被告肥城三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泰安润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刘栋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国在收到催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学博审判员 李庆斌审判员 秦华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一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