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马存芳、马金贤、雷虹、马强、雷芬、马福宽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雷芬,马福宽,雷虹,马强,马存芳,马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81754445U。负责人:朱芝磬,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雷芬,女,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福宽,男,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雷虹,女,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强,男,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存芳,女,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金贤,男,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雷芬、马福宽、雷虹、马强、马存芳、马金贤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1102执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XX审判员 王海琼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 敬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