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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马存芳、马金贤、雷虹、马强、雷芬、马福宽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雷芬,马福宽,雷虹,马强,马存芳,马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81754445U。负责人:朱芝磬,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雷芬,女,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福宽,男,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雷虹,女,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强,男,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存芳,女,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金贤,男,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雷芬、马福宽、雷虹、马强、马存芳、马金贤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1102执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XX审判员  王海琼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 敬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