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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刘某某,陈某某,尹某,尹某某,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实验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339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任某某,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某,汉族,。被告:刘某,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某某,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某某,汉族,。被告:刘某某,汉族。被告:陈某某,汉族。被告:尹某。法定代理人:尹某某,满族。被告:尹某某,满族。被告: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实验学校,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军马场西南济南军区生产基地。法定代表人:杨震田,校长。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被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尹某、被告尹某某、被告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练基地实验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卫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荆梦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