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9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青岛某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丁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309号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涛,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