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0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东城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0民初424号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和谐路东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9884374-2。法定代表人:安新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勋,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东城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良村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39894721XR。法定代表人:邹为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东城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河北尧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雪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