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夏飞与被告吴陈诚、徐婷嬿、高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飞,吴陈诚,徐婷嬿,高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1834号原告:夏飞,男,199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吴陈诚,男,198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徐婷嬿,女,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高桢,男,199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夏飞与被告吴陈诚、徐婷嬿、高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陈诚、徐婷嬿、高桢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吴陈诚、徐婷嬿、高桢立即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6日,吴陈诚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夏飞借款1.5万元并约定利息,由吴陈诚出具借条一份给予确认,并由担保人高桢签字担保。后夏飞多次向吴陈诚、高桢索要借款,但均拒绝偿还。另悉,吴陈诚与徐婷嬿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理由共同偿还。被告吴陈诚、徐婷嬿、高桢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6日,吴陈诚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载明:“甲方:吴陈诚。甲方向乙方借款壹万伍仟(万元):小写¥15000.00元。一个月还清,如有逾期,甲方必须按照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来进行偿还。甲方:吴陈诚。担保人:高桢。2015.05.26-2015.6.05。”借款协议中的乙方为空白。夏飞陈述,仅于2017年3、4月份向高桢索要过借款。另查明:被告吴陈诚、徐婷嬿于2010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夏飞提交的借款协议、婚姻登记信息各一份及夏飞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协议上虽然未载明债权人,根据“占有即所有”的推定原则,夏飞持有借款协议应当认定为夏飞即为债权人。债务应当清偿。吴陈诚向夏飞借款1.5万元,并由高桢提供担保,有夏飞提交的借款协议为凭,予以认定。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6月5日,吴陈诚未按约期限内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逾期利息按照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夏飞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讼争欠款发生在吴陈诚、徐婷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陈诚、徐婷嬿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吴陈诚的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应认定为吴陈诚、徐婷嬿的夫妻共同债务,徐婷嬿负有共同给付的义务。高桢提供的担保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依法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应为借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保证范围应为全部债务及实现债权费用,本案借款到期之日为2015年6月5日,夏飞向高桢主张权利时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高桢不再对讼争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吴陈诚、徐婷嬿、高桢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陈诚、徐婷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夏飞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6元,由被告吴陈诚、徐婷嬿负担。因此款原告夏飞已垫交,被告吴陈诚、徐婷嬿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夏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76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长 姚卫强人民陪审员 刘永源人民陪审员 许兴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正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