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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23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波燕香、咪燕香等与胡顺能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波燕香,咪燕香,依燕香,岩糯甩,依叫,蒋中果,胡顺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823民初816号原告:波燕香,男,1957年5月2日出生,傣族,勐腊县村民。原告:咪燕香,女,1962年4月3日出生,傣族,勐腊县村民。原告:依燕香,女,1979年5月1日出生,傣族,勐腊县村民。原告:岩糯甩,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傣族,勐腊县村民。原告:依叫,女,1992年6月25日出生,傣族,勐腊县村民。原告:蒋中果,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勐腊县村民。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德,勐腊县勐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顺能,男,194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勐腊县勐腊镇果蔬农场退休职工,住勐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启斌,云南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波燕香、咪燕香、依燕香、岩糯甩、依叫、蒋中果与被告胡顺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波燕香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德、被告胡顺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启斌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6月1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波燕香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德、被告胡顺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启斌、王林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3月25日为庭外和解期限,和解期限届满后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占并返还六原告位于勐腊县××村委会××小组地名为“纳卖”面积为1.90亩的土地,并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1981年6月8日原勐腊公社曼列生产队与果蔬农场,为解决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相邻土地界线混乱问题,双方在原勐腊县委工作组成员伍永文、张家恒、原勐腊县农业局副局长罗德先、原勐腊公社干部岩叫仑、原勐腊公社曼庄大队干部波温扁等人主持下签订了1份解决土地争纷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第四条明确约定,南边以坡脚为界,南边地段两块果树地中间一带从长远管理出发,农场依坡脚改河道,河道南边的土地归曼列所有,河道北边的土地归果蔬农场所有,公路桥头上方耕地种的4亩水田仍归曼列村所有。公路下方土地全部归曼列村所有。第五条还明确约定,土地界线依上述划清后,曼列村和果蔬农场私人在对方耕种的小块自留地一律全部撤出。双方签订解决土地争纷协议书以后,曼列村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动员群众将各自耕作在果蔬农场土地界线内的自留地,全部撤出归还给果蔬农场使用。果蔬农场绝大多数人家,也将耕作在曼列村土地界线范围内的自留地,撤出归还给了曼列村。但被告至今仍未将地名为“纳卖”,面积为1.90亩水域地块还给曼列村。2009年9月15日,腊农地承包权证(2009)第308030404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将该土地,依法登记在六原告名下。经曼庄村委会及曼列村小组先后多次与被告协调均无果。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六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六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具状起诉,望依法支持六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胡顺能辩称,被告系勐腊县果蔬农场的职工。1974年8月被告带领家人在果蔬农场土地范围内开垦了争议地“纳卖”用于种菜、养鱼至今。被告开垦的地名为“纳卖”土地,位于果蔬农场边缘,该土地并不属于曼列村所有。被告作为果蔬农场的职工,在果蔬农场的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六原告提供的解决土地争纷协议书,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该协议书并非存档材料,也无相关部门盖章,所有签名的笔迹风格极为相似,系出自一人之手,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六原告所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登记的土地总面积为20.75亩,争议地“纳卖”包含在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范围内。但根据勐腊县农业和科技局实地核查、农地野外勘查登记表、农地宗地情况表、合同书记载六原告实际的土地总面积为18.85亩,争议地“纳卖”并不包含在六原告承包的土地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农地野外勘查登记表、农地宗地情况表等材料的性质为不动产登记簿。六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记载的承包地块的面积、总数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应当以农地野外勘查登记表、农地宗地情况表等材料来确定六原告实际承包的土地。因此,六原告对地名为“纳卖”地块不享有使用权,其无权主张。原、被告双方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请依法驳回六原告的起诉。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六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6份,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被告存在争议的证据本院评判如下:六原告提交的曼列村小组“一事一议”会议记录1份,内容真实,可证实曼列村小组对六原告起诉事宜进行了相关讨论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解决土地争议协议书1份,系复印件,且被告不予认可,六原告也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证实其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份,六原告欲证明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登记的地名为“纳卖”,面积为1.90亩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而被告提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1份、承包土地登记表1份(系从六原告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复印而来)、勐腊县农村经营管理站站公文处理单1份、协助调查函1份、勐腊县农业和科技局关于波燕香与果蔬农场土地纠纷的复函1份(其内容为:一、争议地名“纳卖”,面积:1.90亩,地类:水域,四至界限,东:与小沟相接;南:与公路三处地界相接;西:与公路三处地界相接;北:与公路三处地界相接。二、经实地核实、查看经营权证书、农地野外勘查登记表、农地宗地情况表、合同书,所登记面积、宗地不相符。波燕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3080304049号,记载总面积20.75亩,宗地13宗,含争议地块“纳卖”1.90亩。农地野外勘查登记表、农地宗地情况表、合同书登记总面积18.85亩,宗地12宗,无争议地块“纳卖”1.90亩。三、介于以上原因争议地块“纳卖”的具体情况,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后,给予进一步核实。)、勐腊县农业和科技局关于勐腊县果蔬农场职工胡顺能申请注销波燕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纠纷地块的处理意见1份(其内容:一、争议地名“纳卖”,面积:1.90亩,地类:水域,四至界限,东:与小沟相接;南:与公路三处地界相接;西:与公路三处地界相接;北:与公路三处地界相接。二、经实地核实、查看经营权证书、农地野外勘查登记表、农地宗地情况表、合同书,所登记面积、宗地不相符。波燕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3080304049号,记载总面积20.75亩,宗地13宗,含争议地块“纳卖”1.90亩。农地野外勘查登记表、农地宗地情况表、合同书登记总面积18.85亩,宗地12宗,无争议地块“纳卖”1.90亩。三、处理意见,因此宗纠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我县即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介于以上原因建议,争议地块“纳卖”的具体情况,待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后,给予进一步核实)、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1份、农地野外勘查登记表12份、勐腊镇曼庄村委会曼列小组波燕香农地宗地图12份、波燕香身份证复印件1份、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1份,予以抗辩六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原始登记材料,即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农地野外勘查登记表、勐腊镇曼庄村委会曼列小组波燕香农地宗地图、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中记载,六原告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为12宗,并未包含争议地块“纳卖”1.90亩,六原告对该争议地块,不享有使用权。本院认为从被告提交的六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原始登记材料载明,其登记的土地为12宗,并无争议地块“纳卖”1.90亩。结合勐腊县农业和科技局出具的关于波燕香与果蔬农场土地纠纷的复函、勐腊县农业和科技局关于勐腊县果蔬农场职工胡顺能申请注销波燕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纠纷地块的处理意见载明,经勐腊县农业和科技局实地核实、查看经营权证书、农地野外勘查登记表、农地宗地情况表、合同书,所登记面积、宗地不相符。波燕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3080304049号,记载总面积20.75亩,宗地13宗,含争议地块“纳卖”1.90亩。农地野外勘查登记表、农地宗地情况表、合同书登记总面积18.85亩,宗地12宗,无争议地块“纳卖”1.9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的规定,六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原始登记材料,相当于不动产登记薄,本案中六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地块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原始登记材料记载不一致,在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原始登记材料记载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应以原始登记材料记载为准,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对六原告欲证明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照片2份,内容真实,可证实被告使用争议地块养鱼、种菜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9月15日波燕香、咪燕香、依燕香、岩糯甩、依叫、蒋中果办理了腊农地承包权证(2009)第308030404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书载明波燕香、咪燕香、依燕香、岩糯甩、依叫、蒋中果承包位于勐腊县××××村小组地块总数为13宗,承包地总面积为20.75亩,含地名为“纳卖”面积为1.90亩,地类为水域,该地块现由胡顺能用于种菜、养鱼。现波燕香、咪燕香、依燕香、岩糯甩、依叫、蒋中果主张胡顺能侵占其享有土地使用权地名为“纳卖”面积为1.90亩的土地,要求返还。勐腊县农业和科技局出具的关于波燕香与果蔬农场土地纠纷的复函、勐腊县农业和科技局关于勐腊县果蔬农场职工胡顺能申请注销波燕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纠纷地块的处理意见载明:一、争议地名“纳卖”,面积:1.90亩,地类:水域,四至界限,东:与小沟相接;南:与公路三处地界相接;西:与公路三处地界相接;北:与公路三处地界相接。二、经实地核实、查看经营权证书、农地野外勘查登记表、农地宗地情况表、合同书,所登记面积、宗地不相符。波燕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3080304049号,记载总面积20.75亩,宗地13宗,含争议地块“纳卖”1.90亩。农地野外勘查登记表、农地宗地情况表、合同书登记总面积18.85亩,宗地12宗,无争议地块“纳卖”1.90亩。三、处理意见,因此宗纠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我县即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介于以上原因建议,争议地块“纳卖”的具体情况,待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后,给予进一步核实。本院认为,本案系六原告主张被告胡顺能侵占其享有土地使用权所引起的物权保护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系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可证实六原告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欲证明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登记的13宗地块,含地名为“纳卖”,面积为1.90亩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并要求被告停止侵占地名为“纳卖”,面积为1.90亩土地、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而被告提交六原告的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农地野外勘查登记表、勐腊镇曼庄村委会曼列小组波燕香农地宗地图、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予以抗辩六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原始登记材料,即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农地野外勘查登记表、勐腊镇曼庄村委会曼列小组波燕香农地宗地图、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中载明,六原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为12宗,并未包含争议地块“纳卖”1.90亩,六原告对该争议地块,不享有使用权。结合勐腊县农业和科技局出具的关于波燕香与果蔬农场土地纠纷的复函、勐腊县农业和科技局关于勐腊县果蔬农场职工胡顺能申请注销波燕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纠纷地块的处理意见载明,经勐腊县农业和科技局实地核实、查看经营权证书、农地野外勘查登记表、农地宗地情况表、合同书,所登记面积、宗地不相符。波燕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3080304049号,记载总面积20.75亩,宗地13宗,含争议地块“纳卖”1.90亩。农地野外勘查登记表、农地宗地情况表、合同书登记总面积18.85亩,宗地12宗,无争议地块“纳卖”1.90亩。勐腊县农业和科技局给出的处理意见为:因此宗纠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我县即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介于以上原因建议,争议地块“纳卖”的具体情况,待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后,给予进一步核实。本案中六原告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情况,与被告提交的六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原始登记材料载明不一致,原、被告对地名为“纳卖”面积为1.90亩的土地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确系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六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波燕香、咪燕香、依燕香、岩糯甩、依叫、蒋中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波燕香、咪燕香、依燕香、岩糯甩、依叫、蒋中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黄 荣人民陪审员 陈连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