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兰州锦程商贸有限公司与冯华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锦程商贸有限公司,冯华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983号原告:兰州锦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磊,该公司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该公司职员。被告:冯华仪。原告兰州锦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华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兰州锦程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锦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锦程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兰州锦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学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