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立魏与陈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魏,陈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997号原告:周立魏,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遂昌县,现住地址遂昌县。被告:陈立超,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周立魏与被告陈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陈立超归还原告周立魏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3%计算;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8月12日,被告陈立超出具借条,向原告周立魏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8月16日。如逾期未归还借款,借款人自愿承担上述借款利息(利息按月息3%计算,不足一月按实际天数计算);如发生诉讼,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出借款。借款后,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经催收无果,故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自认收到被告给付的利息1500元,并将利息诉请变更为:利息从2016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日止,已付1500元予以抵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立魏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已付1500元予以抵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立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世罗人民陪审员 傅建平人民陪审员 陈胜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伊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