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7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敬伟与高光辉、梁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伟,高光辉,梁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610号原告:刘敬伟,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住。被告:高光辉,男,成年,汉族,住。被告:梁春光,男,成年,汉族,住。原告刘敬伟与被告高光辉、梁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敬伟于2017年元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梁春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敬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敬伟撤回对被告梁春光的起诉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马国兰二○一七年元月四日书 记 员  康中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