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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执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执82号之二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郭长琪。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鹤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将被执行人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大)缴纳罚金20万元移送执行。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及时向被执行人江苏银大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江苏银大向本院报告该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网络查询,江苏银大无车辆、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本院经向扬州市宝应县国家税务局查询,江苏银大近两年无缴纳税款、对外出具发票;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市宝应支行、南京银行查询,江苏银大无银行存款;经向扬州市宝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江苏银大无房产登记相关信息。被执行人江苏银大目前已停止经营,但未注销工商注册登记。综上,被执行人江苏银大无可供执行财产。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保军审判员  杜雪州审判员  赵东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