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马志龙与马泽鹏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龙,马泽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760号申请执行人:马志龙,男,1988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马泽鹏,男,1983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马志龙与马泽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民初6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