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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617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617号之九被执行人曹钊,男,199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执617号之九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曹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钊在中信银行621768150133×××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佳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