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30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宋良柏、欧阳国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良柏,欧阳国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30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宋良柏,男,1966年1月30日生,住彭泽县。委托代理人殷德海,彭泽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欧阳国香,女,1970年1月29日生,住彭泽县。原审被告:吴女英(曾用名吴玉英),女,1967年11月8日生,住彭泽县。再审申请人宋良柏因与被申请人欧阳国香、原审被告吴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430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宋良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宋良柏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宋良柏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俊审判员 朱振华审判员 陈杜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