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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978号。法定代理人孙世良,理事长。被执行人胡艳秋,女,汉族,1978年9月8日生,通化县三棵榆树镇中心小学教师,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延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