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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凌海市三台子编织袋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海市三台子编织袋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民催1号申请人凌海市三台子编织袋厂,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三台子镇三台子村。法定代表人胡小云。申请人凌海市三台子编织袋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报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00005126590085,出票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月20日,出票人为湖南劲为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南宁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宁乡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凌海市三台子编织袋厂有权向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宁乡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青青人民陪审员  丁 杜人民陪审员  彭爱平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