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卢新宇与孙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新宇,孙玉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1288号原告:卢新宇,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暨原告卢新宇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少芹,女,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孙玉群,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卢新宇、宋少芹与被告孙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暨原告卢新宇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少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玉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新宇、宋少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73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卢新宇与宋少芹丈夫系朋友。2013年2月23日,被告孙玉群因办厂缺少资金周转共向两原告借款83000元,其中卢新宇出借40000元,宋少芹出借4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23日至2013年5月23日止,月利率2.4%,如逾期未还,则按借款金额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收取6%的违约金,并自愿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并由被告孙玉群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各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宋少芹多次索要,孙玉群于2014年5月偿还10000元,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因无法联系到被告而索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诉求。被告孙玉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2月23日,被告孙玉群因办厂缺少资金周转,共向两原告借款8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23日至2013年5月23日止,月利率2.4%,如逾期未还,则按借款金额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收取6%的违约金,并自愿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并由被告孙玉群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各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宋少芹多次索要,孙玉群于2014年5月偿还10000元,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因无法联系到被告而索款未果,为此,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诉求。另查明,2016年4月14日,原告宋少芹就该借贷纠纷诉至本院,后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玉群因经营缺乏资金共向卢新宇、宋少芹借款83000元,该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款约定还款期限,孙玉群现仍尚欠两原告借款73000元未能及时偿还,故本院对卢新宇、宋少芹要求孙玉群偿还借款73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该笔借款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不违反双方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玉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新宇、宋少芹借款本金7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3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2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25元,由被告孙玉群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孙玉群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广太人民陪审员 高维香人民陪审员 程玉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家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