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5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毕淑贞与哈尔滨力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淑贞,哈尔滨力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229号原告:毕淑贞,女,196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力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董淑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勃,男,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力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毕淑贞与被告哈尔滨力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毕淑贞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淑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淑贞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毕淑贞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晓冬人民陪审员 孙日瑶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