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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5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毕淑贞与哈尔滨力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淑贞,哈尔滨力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229号原告:毕淑贞,女,196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力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董淑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勃,男,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力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毕淑贞与被告哈尔滨力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毕淑贞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淑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淑贞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毕淑贞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晓冬人民陪审员  孙日瑶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