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犯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贺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94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贺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89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赵某、贺某、刘某共谋后,由陈某、赵某获取嫖客招嫖信息,贺某开车将卖淫女送至重庆市各地与嫖客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刘某向嫖客收取嫖资及其他费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4月4日,被告人陈某、赵某、贺某、刘某介绍刘某与邵某在重庆市某区某大厦某连锁酒店1121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2017年4月5日,被告人陈某、赵某、贺某、刘某介绍刘某与冉某在重庆市某区某酒店816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3、2017年4月6日,被告人陈某、赵某、贺某、刘某介绍张某与周某在重庆市某某广场旁的某酒店7620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17年4月6日,民警捉获被告人贺某、刘某,并查获赃款700元。2017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赵某到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陈某、赵某、贺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赵某、贺某、刘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陈某、赵某自首,被告人贺某、刘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赵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三、被告人贺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四、被告人刘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五、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七百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