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星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李星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741号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南长城路**号**栋写字楼*层。法定代表人:安小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星星,女,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星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亚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