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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廖彬琦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彬琦,孟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037号申请执行人:廖彬琦,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鼎泰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孟思成,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廖彬琦申请执行孟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2534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彬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思成给付借款70000元、诉讼费1570元、公告费2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孟思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孟思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廖彬琦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孟思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廖彬琦申请执行的借款70000元、诉讼费1570元、公告费2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廖彬琦确认,被执行人孟思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廖彬琦发现被执行人孟思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