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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陈某、陈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陈某1,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性,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申请执行人:陈某1,男性,成年,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崔某,女性,成年,住汝州市。案由:借款合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陈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民事判决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14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