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7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建成与鲍德强、郑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成,鲍德强,郑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341号原告:郑建成,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鲍德强,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郑筱兰,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成与被告鲍德强、郑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13元,减半收取5056元,由原告郑建成负担。审判员 张胜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