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诉被告杨火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杨火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5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东街52号。法定代表人:喻泽祥,行长。委托代理人:崔晋源(一般授权),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君(一般授权),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火荣,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西岭镇云华村X组云华旅游小区*单元*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诉被告杨火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火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计70.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也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