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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曹猷霄与韩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猷霄,韩雪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民初958号原告曹猷霄,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韩雪萍,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曹猷霄与被告韩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猷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雪萍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猷霄诉称:2014年2月28日,被告韩雪萍因事急用钱通过秦亚芳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好年息2分,使用一年。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拒不偿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28日起按年息2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韩雪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韩雪萍向曹猷霄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曹猷霄120000元”。当日,曹猷霄向韩雪萍账户存款120000元。借款后,韩雪萍未偿还任何款项。现曹猷霄诉至本院,要求韩雪萍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曹猷霄提交证明一份,欲证实通过秦亚芳的介绍,韩雪萍向曹猷霄借款120000元,约定年息2分,时间一年。借款到期后,曹猷霄经常通过秦亚芳向韩雪萍催要借款,最后一次通过秦亚芳向韩雪萍要款是2016年5月份。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韩雪萍向原告曹猷霄借款,有借据、银行存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韩雪萍应承担清偿义务。原告主张利息按年息2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据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曹猷霄仅提供秦亚芳的证明,不足以证实借期一年,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被告韩雪萍偿还原告曹猷霄借款12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4860元,由被告韩雪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路人民陪审员 王 茜人民陪审员 杨慧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