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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纪俊义与肖大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俊义,肖大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44号申请执行人:纪俊义,男,196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肖大力,男,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俊义与被执行人肖大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立案执行,因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恢复执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肖大力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黑A27B**沃尔沃牌轿车及被执行人肖大力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50-2栋1单元2层号房产,经法院第一次司法网络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纪俊义同意以第一次拍卖价格接收上述车辆及房产,接收价格为752600元(车辆拍卖价为258000元,房产拍卖价为494600元),执行费9900元由申请执行人代交,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