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汉鸿宇翔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吴灿、张军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鸿宇翔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吴灿,张军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138号原告:武汉鸿宇翔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陈家小区53栋2-5-4号。法定代表人:韩国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劲松,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灿,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张军华,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现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鸿宇翔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灿、张军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鸿宇翔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鸿宇翔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鸿宇翔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烈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