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伟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伟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民初2823号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住所地:金华市丹光西路118号柳湖花园社区服务中心一楼,现住所地:金华市劳动路248号金佛手小区。法定代表人:杜玮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玉群,女,1980年11月5日,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严伟建,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伟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邮寄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交物业服务费4061.60元(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及滞纳金3294.10元(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从2015年7月1日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严伟建系金华市柳湖花园小区53幢4单元302室户主,房屋面积为150.43平方米。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进入柳湖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5年6月30日撤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协商一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每平方米每月0.30元。2010年7月8日,金华市物价局、金华市建设局联合下发了金价价管[2010]65号文件,对物业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多层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每月0.50元。被告严伟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未缴纳物业费。另查明,原告的企业名称原为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27日,经核准后变更为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其法定代表人由杜曙光变更为杜玮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伟建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85.82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2月20日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严伟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涂子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卓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