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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9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田正菊与方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正菊,方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9162号原告:田正菊,女,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伟,女,199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原告田正菊诉被告方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正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被告方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正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7,589.77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10,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误工费28,000元、交通费350元、伤残赔偿金51,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6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合计175,049.77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8日21时40分,被告骑牌号为XXXXXXX电动车在曹安公路春浓路西约100米处逆向行驶,与骑电动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医救治,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原告经鉴定构成XXX伤残。由于被告未依法对原告进行赔偿,故提起诉讼。被告方伟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不同意支付后续治疗费。事发后,被告垫付过11,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情况等,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1月3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田正菊因交通事故所致左下肢功能障碍构成XXX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180日、营养90日、护理120日。其后续治疗取内固定,可另予休息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原告已达到退休年龄。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应依法确定:1、医疗费,确系原告受伤后实际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相关票据为准;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实际住院天数本院确定为720元;3、营养费,根据鉴定报告确定的期限,原告主张按每天40元计算,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护理费,根据鉴定报告确定的期限,本院确定为4,800元;5、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受伤,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本案原告已退休,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6、交通费,应根据原告及其陪护人员就诊等情况,结合原告提供的正式票据确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200元;7、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的51,0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事故致残,身心均受到较大的伤害,故其主张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9、鉴定费,以实际产生的2,600元计算;10、后续治疗费,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待实际发生之后可另行主张。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田正菊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医疗费67,589.77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51,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135,549.77元,扣除被告先行垫付的11,000元,被告方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田正菊余款124,549.77元;二、驳回原告田正菊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33.20元,减半收取1,716.60元,由原告负担351.60元,被告方伟负担1,365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