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世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81刑初28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龙,男,1981年2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户籍地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洋,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系被告人王世龙妻子。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龙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王世龙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其妻子陈洋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故本院决定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速裁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思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龙及其辩护人陈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6日20时50分左右,王世龙酒后驾驶黑色奔腾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新民市城区第八小学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王世龙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86.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世龙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亦无辩解。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新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龙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王世龙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缴纳罚金的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王世龙案发时驾驶三轮摩托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的情节,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世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世龙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