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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沈安、刘春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安,刘春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548号被执行人沈安,男,199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刘春节,男,1989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沈安、刘春节盗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卢长庆审判员  王必胜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梦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