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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特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秋梦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秋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72民特111号申请人:李秋梦,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林,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秋梦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秋梦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2017年1月14日,被申请人李树森在随“鲁荣渔58878”号渔船出海作业期间失踪。2017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出具了李树森无生还可能的证明。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去世,现在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树森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树森,男,1973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三宝乡民生村聂韩屯,系申请人李秋梦的父亲。2017年1月14日,被申请人李树森在随“鲁荣渔58878”号渔船出海作业期间失踪。2017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出具证明,证明李树森无生还可能。申请人李秋梦申请宣告李树森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李树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树森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树森随“鲁荣渔58878”号渔船出海期间失踪,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经调查确认其已无生还可能,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李树森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树森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