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松卫与卫辉市公路管理局行政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卫,卫辉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752号申请人杨松卫,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执行人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法定代表人赵文峰,该局局长。杨松卫申请执行卫辉市公路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申请人杨永刚依据生效的(2016)豫07行赔终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于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月13日向被执行人卫辉市公路管理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返还杨松卫罚款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经本院执行,卫辉市公路管理局按判决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行赔终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