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执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俊如与李光凯、王叔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如,李光凯,王淑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俊如,女,194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彧,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光凯,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王淑容,女,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杨俊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50万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光凯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幸福巷房屋三套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李光凯、王淑容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上述查封房屋,案外人黄晓燕、徐文中、武秀蓉分别以自己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为由,向本院提起了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三异议人的异议成立,并裁定中止对上述查封房屋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俊如对该裁定不服,已向本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现需等待异议之诉审理结果。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梁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