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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陈百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陈百成,岳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负责人郑希武,行长。委托代理人胡雪梅、陶先春,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百成,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执行人岳巧英,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百成、岳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百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浙G×××××号小型汽车两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杨国巍执 行 员 毛应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XX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