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0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深圳鼎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谢友权深圳新歌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鼎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谢友权,深圳新歌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0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鼎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定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友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新歌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同旺。上诉人深圳鼎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友权、深圳新歌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3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鼎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申请司法救助,其上诉应按自动撤回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鼎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睿审判员 聂 效审判员 吴 春 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圣权(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