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彦霞与张广军、聊城市顺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彦霞,张广军,聊城市顺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555号原告:杨彦霞,女,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同安,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广军,男,198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聊城市顺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聊高路与新北环交叉路口路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北路与兴华西路西南角的临街商务楼。负责人:李琦,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连涛,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海波,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高成立与被告张广军、聊城市顺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杨彦霞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现原告杨彦霞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彦霞之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彦霞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玮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