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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胡广与程晓清胡习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胡习永,程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胡广,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胡习永,男,汉族,1957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程晓清,女,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申请人胡广与被执行人胡习永、程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特87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胡广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胡习永、程晓清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瑞萍审判员  游 兵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