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江娇、张建友重婚罪撤诉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张某甲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刑初170号自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4月5日生,初中文化,云南省师宗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师宗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委托代理。被告人李某甲,女,汉族,1992年5月15日生,高中文化,云南省师宗人,农民。被告人张某甲,男,彝族,1979年生,初中文化,云南省师宗县人,农民。自诉人李某某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犯重婚罪为由,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某某以被告人下落不明为由自愿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某以被告人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某撤诉。审 判 长 刘丽萍审 判 员 王彩娥人民陪审员 农培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玉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