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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文乐与牟君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乐,牟君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356号原告张文乐,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牟君信,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乐诉被告牟君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乐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春梅 微信公众号“”